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82民初1684号
原告:**,男,198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华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南湖新村74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华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