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华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华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82民初1684号 原告:**,男,198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华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南湖新村74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华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