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312民初8300号
原告:福清联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渔溪镇水头村雀仔山1号。
法定代表人:*文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该公司经理。
被告上海铭宇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老港镇建中路7号3幢417室。
法定代表人:邹义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曼,上海市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铜山中学,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新区学苑路2号。
法定代表人:丁再远,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良,该校副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校总务处主任。
原告福清联昌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铭宇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徐州市铜山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原告福清联昌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清联昌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清联昌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60元,减半收取4530元,由原告福清联昌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史良
人民陪审员*玲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