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6民初2115号
原告:林宏伍,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友提,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铭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建中路7号3幢417室。
原告林宏伍与被告上海铭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林宏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林宏伍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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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王晓斐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彭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