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603执119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璞丽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军工路1436号64幢二层B座260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0677818285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嘉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兴越路1468号,组织机构代码:69737038-5。
法定代表人宣哲。
申请执行人上海璞丽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嘉悦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97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定:浙江嘉悦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上海璞丽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0000元,款限于2016年12月28日前付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2月15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执行本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财产管理机关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柯桥区柯桥街道的土地及在建工程均抵押给华夏银行,暂无法处置。除此被执行人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603执11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戴**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钱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