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2923号
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对原告*****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所作的(2020)鲁0783民初2923号民事裁定书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第二页第22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寿光市人民法院。”更正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兴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