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03执恢3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芦林大转盘。
法定代表人夏连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个体户,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执行人****,女,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个体户,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民一初字第18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浙AA××××奥迪牌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浙AA××××奥迪牌轿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余招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