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03执恢34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芦林大转盘。
法定代表人夏连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个体户,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执行人****,女,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个体户,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本院在执行江西威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华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西威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赣1103执恢3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招树
审判员  邱振华
审判员  夏秀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