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03执恢34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芦林大转盘。
法定代表人夏连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个体户,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执行人王**华,女,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个体户,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民一初字第181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王**华共同所有的坐落于余杭区(产权证号:余房权证南移字第0××**)。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招树
审判员  夏秀中
审判员  邱振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王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