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86民监2号
原审原告:**,女,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东宁市。
原审被告:***,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原审被告: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街道芦林大转盘。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女,1965年4月30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黑1024民初6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欣
审判员 陈晓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