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3民初10780号
原告:***,男,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女,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
委托代理人:***,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
被告: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负责人:***,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威乐公司)、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威乐陕西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江西威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称江西威乐陕西分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已经注销,且江西威乐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经查,被告江西威乐陕西分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该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被注销。被告江西威乐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西省××××区。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江西威乐陕西分公司已被注销,且被告江西威乐公司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打印:***校对:***2017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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