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3861号
申请人:***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1YP84M3D,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阳光城市花园B区1号5016室。
法定代表人:李军。
被申请人:***寓光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302043321L,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沛县经济开发区沛公路北侧、汉康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战桐腾。
申请人***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寓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寓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3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寓光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国元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顾澜兰
书 记 员 陆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