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嘉寓光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寓光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4民初979号 原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跻鹏,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寓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战桐腾。 第三人:***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寓光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寓光能科技有限公司、***电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寓光能科技有限公司、***电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93元、诉前财产保全费3968元,合计8661元(此款已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帆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