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4民初979号
原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跻鹏,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寓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战桐腾。
第三人:***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寓光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寓光能科技有限公司、***电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寓光能科技有限公司、***电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93元、诉前财产保全费3968元,合计8661元(此款已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帆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