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84民初3349号
申请人保定光为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高碑店市新工业区(高固路北侧东盛办事处钱家营村东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4MA07QF460K。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寓光能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沛公路北侧、汉康路东侧,统一社会代码91320322302043321L。
法定代表人战桐藤,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光为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寓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寓光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8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