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嘉寓光能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研究所、某某寓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2民初615号 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研究所,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长征路7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85220465D。 法定代表人:***,所长。 被告:***寓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沛县经济开发区沛公路北侧汉康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302043321L。 法定代表人:战桐腾,董事长。 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研究所诉被告***寓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研究所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研究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