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1354号
申请人:镇江众达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91301833110U,住所地镇江。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寓光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303043321L,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战桐腾。
申请人镇江众达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寓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苏0322民初8487号】,申请人镇江众达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寓光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20484232118122000705)为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镇江众达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寓光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514元,由申请人镇江众达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彬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