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嘉寓光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寓光能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4财保111号 申请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2074711489A,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长江南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跻鹏,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寓光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302043321L,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经济开发区沛公路北侧、汉康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战桐腾。 申请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钧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寓光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9606.94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三钧公司以其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三钧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寓光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9606.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968元,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