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海舟(北京)节能环保装备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节能环保装备有限公司、某某阳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5民初4645号
原告:***(北京)节能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营路**院**楼****801。
法定代表人:邸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该公司总裁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亮,该公司法务。
被告:***阳化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乐亭经济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张英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节能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收到原告***(北京)节能环保装备有限公司提交的诉讼材料,原告***(北京)节能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节能环保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节能环保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无需缴纳。
审 判 员 吕晓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之一
书 记 员 商向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