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远大优视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晶视安电子有限公司与桂林远大优视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4)秀民初字第844号
原告深圳晶视安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远大优视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晶视安电子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9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晶视安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2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深圳晶视安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芳
书记员  陆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