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黑0602执恢81号之十二 ***: 你/你单位与黑龙江省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黑龙江省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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