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鹏业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中丹建业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民抗87号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鹏业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368号26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中丹建业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宾县宾西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宾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省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永和街11号4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研究院院长。
申诉人黑龙江鹏业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中丹建业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黑龙江省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终7173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黑检民监[2021]2300000000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百
书 记 员 余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