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5民初1995号
原告:莆田市你我他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镇海中街643号丰美健城小区1号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MA2Y650B8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淑贞,***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市秀屿区南日镇***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南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305743811402R。
法定代表人:***。
原告莆田市你我他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秀屿区南日镇***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莆田市你我他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莆田市你我他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