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长江辐射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纺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4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北执恢字第12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长江辐射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流南路8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纺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馆陶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长江辐射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纺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2009)四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2009)四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