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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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30财保2号
申请人:广西西林华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西林县八达镇八达村S321省道渭猫岔路右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西西林宇展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西林县八达镇新建路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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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申请人:***,女,1964年3月2号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申请人:广西西林江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西林县八达镇环城路01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西西林华林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及其名下的财产,申请保全的数额为人民币3963969.65元。申请人广西西林华林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
被
申
请
人
广西西林宇展建筑有限公司、***、***、广西西林江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名
下
3963969.65
元
存
款
,
或
者
查封、扣押其名下价值相当3963969.65元的财产
。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广西西林华林混凝土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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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