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030执432号
申请执行人:西林县远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林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财务主管。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西林宇展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西林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林县远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西林宇展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3日作出的(2021)桂1030民初2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2022)桂1030执432号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下义务:1.支付货款1,563,892.21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1,563,892.21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9日起至2022年5月6日止)、案件受理费10,009元、保全费5000元给西林县远程混凝土有限公司;2.支付执行费21,087元。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122,978.42元,剩余案款,经本院主持,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即::广西西林宇展建筑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5日前付清混凝土货款144,0913.79元、资金暂用费107,464.55元(暂计至2022年11月7日,从2022年11月8日起利息以1,440,913.79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009元、保全费5000元给西林县远程混凝土有限公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桂1030执4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柏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