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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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桂1030执保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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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西林县远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西林县普合苗族乡岩腊村四家平屯产沟。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西西林宇展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西林县八达镇新建路003号。
本院立案受理(2021)桂1030民初200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林县远程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西西林宇展建筑有限公司名下股权、房产、股票、银行存款等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1563892.21元,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563892.21***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本院在保全该案的过程中,于2022年1月20日冻结了广西西林宇展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西林县支行账户:2062××××5871金额为9988.69元,限额1563892.21元。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2022)桂1030执保3号案件部分保全,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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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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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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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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