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枫叶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安徽瑞通塑业有限公司与安徽枫叶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3民初274号之一
原告:安徽瑞通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严店乡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MU3PYXF。
法定代表人:余军,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尹奇,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蒋丹枫,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枫叶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人民路西侧银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55782797XF。
法定代表人:刘春红,总经理。
被告:刘春红,男,汉族,1975年4月26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安徽瑞通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枫叶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安徽瑞通塑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瑞通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5876元,减半收取79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安徽瑞通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 飞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董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