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财保146号
申请人:宿州市智惠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开区前付孟永村路西3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MA2UQEUB9Q。
法定代表人:谷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景飞,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海啸,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枫叶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城东街道义乌商贸城展2厅南7门西楼07-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NENJE6U。
法定代表人:刘春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宿州市智惠塑胶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枫叶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0000元。并提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保函作为担保。2022年8月12日本院收到宿州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枫叶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宿州市智惠塑胶有限公司预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万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