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布咕鸟财税服务有限公司、江苏果敢建设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保1400号
申请人:四川布咕鸟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镇万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松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果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英武南路嘉鸿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聂永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泰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兴化市钓鱼镇集镇太公南路东侧div>
法定代表人:朱丽芳,职务不详。
申请人四川布咕鸟财税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一案,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果敢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泰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8195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在819500元范围内为此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布咕鸟财税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果敢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泰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8195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韩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