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沿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沿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190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港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945722618,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海洋经济综合开发区北港区。
法定代表人:杨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连成,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盐城市沿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88303869A,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海丰农场。
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大丰区港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沿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盐城市大丰区港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2020)苏0982民初190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盐城市沿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0万元的财产。现原告盐城市大丰区港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盐城市沿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0万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盐城市沿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0万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倩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桢
书 记 员  董啸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