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沿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牧业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24民初2548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射阳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射阳盐场发阳西区。 法定代表人:房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 被告:***,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沿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海丰农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牧业有限公司、***、***、***、盐城市沿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