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191执2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临沂路与山东路交汇处安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508488。
法定代表人:钱昕,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奎山街道朱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奎山街道朱家村用代码54371102ME05110987。
法定代表人:朱波,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奎山街道朱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2036931.60元,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开户情况、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的不动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奎山街道朱家村村民委员会目前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采取信用惩戒等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盛 坚
审判员 刘练常
审判员 刘泽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