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2民初3623号
原告:日照市恒汇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阎庄镇阎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077977151R。
法定代表人:秦延信,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先涛,山东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慧霞,山东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高新区临沂路与山东路交汇处安居大厦606/6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508488。
法定代表人:丛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日照市恒汇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滕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日照市恒汇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恒汇商砼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日照市恒汇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日照市恒汇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华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娜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