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191执恢14号
申请执行人:化明国。
被执行人:日照市奎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奎山街道驻地。
法定代表人:朱维会,经理。
申请执行人化明国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日照市奎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2398元,负担执行费235元。
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