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恒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恒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191执64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执行人:安徽恒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双四,副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91执643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恒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务已清偿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恒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唐 峻
审 判 员  尹 刚
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