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执42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捷怡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瑞新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捷怡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瑞新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知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青岛捷怡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53680.00元,本案执行费2205.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和对外投资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协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周期较长,本次执行程序内无法执结,故,应阶段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知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宁
审判员***
审判员*晓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