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捷怡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捷怡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青岛瑞新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执恢2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捷怡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瑞新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捷怡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瑞新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知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能履行该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其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3680.00元,本案执行费2205.00元。原执行案号为(2017)鲁02执422号,2017年12月19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11月27日申请执行人青岛捷怡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瑞新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2018年1月5日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了执行案款和执行费。现执行案款已发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知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宁
审判员***
审判员*晓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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