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4民初9053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迦南莱米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福大厦301室。
被申请人:石家庄鼎锋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黄河大道136号科技中心1703室。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44000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出具保函的形式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44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