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4民初10323号
原告:北京迦南莱米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福大厦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石家庄鼎锋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黄河大道136号科技中心17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北京迦南莱米特科技有限公司与石家庄鼎锋制药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北京迦南莱米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迦南莱米特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迦南莱米特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20元,由北京迦南莱米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