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集团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钢集团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执1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冶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张启富,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钢集团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王建,经理。

新冶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钢集团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280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中钢集团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新冶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新冶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表明被执行人中钢集团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1月21日将案款人民币4389827.74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新冶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钢集团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已按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2800号裁决书履行全部义务,现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已在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得以清偿,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的,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鉴于债权已经实现,当事人不能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2800号裁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白晓飞
审  判  员   刘全新
审  判  员   闫 帮

二○二一 年 二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杨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