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集团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钢集团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吉林方大江城碳纤维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02执恢45号
中钢集团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吉林国兴碳纤维有限公司(原名吉林方大江城碳纤维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钢集团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方大江城碳纤维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0958号裁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工程款3,852,473元及逾期利息、仲裁费。因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通过本院将3,852,473元和解履行款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钢集团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还收取了被执行人吉林国兴碳纤维有限公司(原名吉林方大江城碳纤维有限公司)20,460元申请执行费,应认定被执行人已将本案执行内容履行完毕,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