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光华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市百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中煤光华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磁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27财保157号
申请人邯郸市百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煤光华地质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邯郸市百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煤光华地质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崔咏梅
书记员  曹丽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