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光华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中煤光华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治市欣隆煤矸石电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404执20号
申请执行人:中煤光华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北大街137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郭书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治市欣隆煤矸石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上党区东和乡辛呈村。
法定代表人:常代有,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中煤光华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治市欣隆煤矸石电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2019)晋0404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长治市欣隆煤矸石电厂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长治市欣隆煤矸石电厂有限公司在你处有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长治市欣隆煤矸石电厂有限公司在你处的款1838280.65元(含案件受理费18191元、执行费20396.9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钱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