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09民初3512号
原告:中煤光华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北大街396号**天际B座1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滨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煤光华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中煤光华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煤光华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原告中煤光华地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