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491民初348号
原告:某公司,
被告:某工程公司
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
被告:任某,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工程公司、某建设工程公司、任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28元,减半收取计10164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