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晟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天晟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民特140号
申请人:贵州天晟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中路51号瑞金商务大厦1层A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莹,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年8月2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慧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贵州天晟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贵州天晟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称,1、贵州天晟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在仲裁程序中已经提交了证明文件的图片,而提交原件确有困难,仲裁裁决据此判定贵州天晟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举证不利是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2、仲裁开庭通知书明文通知2018年9月3日9时30分开庭,***当日9时30分没有准时到达开庭地点,大约在9时36分才到达,因此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视为***撤回申请,但仲裁仍继续开庭审理,违反了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现行调解,而本案并没有执行先行调解的法定程序。开庭前贵州天晟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明确告知仲裁员,与此案有关的***诉相关联的另外一家公司贵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2018)黔0112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要在2018年9月7日才生效,因此与本案相关联的部分证据及结论尚无定论,故贵州天晟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仲裁延期开庭审理,但仲裁员以申请未在开庭前三日内提出为由,拒绝了申请并坚持开庭审理。贵州天晟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因两案由直接关联关系,在前案还没有正式生效之前,来开庭审理此案是不符合法定流程的,并且在此案的审理中,***将还未生效的(2018)黔0112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作为证据提交,且被认定为有效证据是完全不合法的;3、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隐瞒了在贵州天晟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贵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作没有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同时隐瞒了贵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工商虽没有做变更合并但是却是贵州天晟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一个部门,由贵州天晟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进行管理的事实。***隐瞒了因其自身管理能力业务能力差的愿意导致公司撤销其所在部门多次转岗的事实,同时隐瞒了其每次转岗均是被事先告知并在召开部门会议或者员工大会宣布的事实。***隐瞒了2018年4月26日接到贵州天晟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行政人员催促上班通知单并在微信上做过回复的事实。***隐瞒了2018年5月10日贵州天晟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行政人员对其发送了短信,就4月工资发放是否有异议的事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请求撤销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云劳人仲裁终字[2018]第***0-1号仲裁裁决。
***称,一是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法律法规没有错误,在送达开庭通知书时同时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告知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贵州天晟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举证不能,依法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贵州天晟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以照片中记录的书证作为证据,应当提交书证原件接受质证,在提交证据原件确有困难时,提交的照片等必须经人民法院核对与原件无异,贵州天晟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拒不提交证据原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情形。二是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的条件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且该规定是可以而非应当,***因交通问题迟到,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只是调解不成,依法及时裁决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而贵州天晟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延期的理由、时间都不符合法律规定,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同意延期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另外,对于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2018)黔0112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属于***的质证意见,并不导致程序违法。三是***并没有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且贵州天晟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案件事实认定不清的理由并不是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也不是本案应当审理的范畴,根据举证规则,此类证据并不由***承担举证责任,***也不可能去隐瞒此类证据。故请求依法裁定驳回贵州天晟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8年9月11日,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云劳人仲裁终字[2018]第***0-1号裁决: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949.2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3月工资1260.8元。审理中,贵州天晟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开庭通知书一份,主要内容为仲裁开庭时间及地点,欲证明***没有准时到仲裁庭,仲裁程序违法;提交延期开庭申请书一份、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2018)黔0112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欲证明贵州天晟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法院判决没有生效前向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了延期,仲裁程序违法;提交贵州天晟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发给***的上班通知函、上班催促通知单邮寄凭证、通知***回公司上班及工资确认短信截图、***确认收到上班催促通知单的回复证明截图、***事实上为天晟渠道部的钉钉截图、***愿意转岗到智慧门禁事业部的截图、***被转岗到大客户部员工大会照片各一份(均为复印件),欲证明***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裁决应予撤销。***质证称,这些证据与本案审理没有关联性,达不到证明目的。***向本院提交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举证通知书一份,欲证明仲裁委已告知要提交证据原件,贵州天晟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认可收到该举证通知书。
本院认为,关于法律适用问题。本案中,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贵州天晟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为照片,不是原件,且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不予认可,仲裁裁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认定由贵州天晟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损毁的;(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的规定,贵州天晟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提交书证的原件不属于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情形,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其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并无不当,本院对贵州天晟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予支持。关于程序问题。本案中,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之规定,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的情形之一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开庭迟到,不是法律规定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的情形,仲裁委继续开庭并无不当。《中华人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贵州天晟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认为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作出裁决前没有先行调解,但是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贵州天晟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贵州天晟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还主张其申请仲裁延期未被准许,仲裁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之规定,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是否延期具有决定权,其不允许延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本院对贵州天晟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仲裁程序违法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予支持。关于对方当事人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问题。本案中,贵州天晟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称贵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际为贵州天晟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下设的一个部门,贵州天晟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应该充分的了解***与贵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因贵州天晟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撤销部门、召开部门会议或员工大会、对***等进行转岗等事实,以及要求***回公司上班、发放工资等事实的证据,都是贵州天晟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自身应该掌握的证据,不由***保管,故本院对贵州天晟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以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为由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予支持。贵州天晟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三个理由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的依法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故本院对贵州天晟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州天晟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贵州天晟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邱兴权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邢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