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72民初2158号之二
原告:宁波环海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白峰司沿村下厂170号14幢1号、15幢1号、16幢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宽,浙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胜江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399号恒顺园区105幢四单元2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宁波环海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胜江海运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被告江苏胜江海运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后又申请撤回。原告宁波环海重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环海重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环海重工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11元,减半收取2205.5元,诉讼保全费1570元,合计3775.5元,由原告宁波环海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