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72民特112号
申请人:宁波环海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申请人宁波环海重工有限公司因本院公告拍卖”恒海8”轮,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该轮拍卖款中受偿船舶修理费50000元,并提供了修理合同、发票等作为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环海重工有限公司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人宁波环海重工有限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
二、申请人宁波环海重工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在本院提起确权诉讼。
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宁波环海重工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就有关诉讼请求提起确权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梁林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