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宜居安居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市河西区某某居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3民初307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恩枢,天津朗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居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岩。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居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徐德利
审 判 员  赵 超
人民陪审员  张自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