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绿岭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绿岭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秦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03民初4576号
原告:西安绿岭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高。
法定代表人:陈和亮,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战锋,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萍,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秦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沛,男,该公司法务,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原告西安绿岭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秦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俱艳妮独任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绿岭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200万元保证金并赔偿原告的损失至实际返还之日。(以200万元为基数,年利率为7%,暂算至2020年3月11日损失为84767.11元,共计2084767.11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事实及理由,2019年8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书》,双方就“晋陕豫黄河金三角医疗养老产业示范区暨颐和华府养老产业园项目(EPC)合作施工事宜”,达成合作框架协议书。依据协议第二条约定“甲方(被告保证乙方(原告)在50日内进入施工现场并能正常施工)”协议第三条约定:本合作框架协议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原告)向甲方(被告)交纳200万元项目保证金……。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即向被告交纳200万元项目保证金。原告交纳保证金后,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内被告工地不具备开工条件,经原告多次催促,截止2019年11月工地仍不具备进场条件,经协商,被告同意退还原告保证金,但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推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陕西秦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属实,现同意退还200万元,但根据合同第三条约定返还期限未到。合同未约定返还利息,故对于原告要求支付利息及保全保险费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日,原被告签订《合作框架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就晋陕豫黄河金三角医疗养老产业示范区暨颐和华府养老产业园项目合作施工事宜达成如下:一、甲方保证中标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2、甲方保证乙方在50日内进入施工现场并能正常施工。3、本合作框架协议书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交纳200万元,进场正常施工15个工作日内,乙方再向甲方交纳500万元作为项目保证金。甲方保证划拨给乙方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绿化施工任务量。乙方将项目保证金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270日内,甲方无条件退还给乙方等。当日,原告向被告交纳200万元保证金,后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时间让原告进入现场施工。原告提供录音一份,证明与被告协商退款事宜,被告答应退还。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提供中国民生银行《综合授信合同》,证明为向被告交纳保证金,其从银行贷款,利率不低于7.5255%,被告应承担未退还保证金产生的损失。
以上事实有《合作框架协议书》、《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合作框架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原告向被告交纳200万元保证金,被告保证原告50日内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但因客观原因,被告未能保证原告正常施工,故应向原告退还保证金。双方合同约定自交纳270日内,无条件退还,故被告应于2020年4月28日前退还原告。被告未按期退还应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原告提供的综合授信合同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故其要求被告按照其向银行贷款的7%利率支付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该损失应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辩称并非其过错导致,不能构成不承担责任的抗辩,基于合同相对性被告应向原告承担没有按时退款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全保险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秦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退还原告西安绿岭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西安绿岭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8478元(案件受理费2347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陕西秦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直付原告284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俱艳妮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任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