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830执1865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博纳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1NCMPK8W,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何志娟,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涤非律师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盱眙新龙腾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MA1XJXE44Q,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博纳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盱眙新龙腾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盐城博纳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终结对该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830民初6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冰
审 判 员 单 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肖 辉
书 记 员 程 红